吉林省鹏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动态

2021-09-13

张某盗窃罪

分享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吉0104刑初47号   妨害公务罪   一审   刑事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2-25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未执行),2020年9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违反监视居住规定逃离监视居住处所;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鲁冠,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一部刑诉〔2020〕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金明、陈思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4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长春市净月区远洋戛纳小镇二期外门市房停车位附近,发现被害人蔡某的林肯牌轿车(XXX)车门未锁,遂进入车内,用一键启动方式发动汽车,将该车辆盗走,后将车牌更换后停放在本市朝阳区南湖大路6564号黄金宿舍2栋其家楼下。净月区分局民警经侦查,于2020年3月9日19时许将该车查获,于2020年3月9日23时许将前来取车的被告人张某抓获。经长春市发改委价格认定,被盗车辆及车内物品价值人民币225,670.00元。
    2020年9月23日14时许,报警人林某举报被告人张某在长春市朝阳区欧亚卖场停车场拽他人车门子,派出所民警出警将张某带回所内调查。到所后,民警对其核实身份时,其不讲真实姓名,趁民警不注意,跑出派出所,民警刘某1、辅警董某对其追捕,董某追上并欲控制张某时,其用拳猛击辅警董某面部并用脚踢踹。到案后,被告人张某对盗窃、妨害公务的事实供认不讳。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照片、门诊手册等;证人刘某2、张某、董某、刘某1、林某的证言;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张某是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4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长春市净月区远洋戛纳小镇二期外门市房停车位附近,发现被害人蔡某的林肯牌轿车(XXX)车门未锁,遂进入车内,用一键启动方式发动汽车,将该车辆盗走,后将车牌更换后停放在本市朝阳区南湖大路6564号黄金宿舍2栋其家楼下。净月区分局民警经侦查,于2020年3月9日19时许将该车查获,于2020年3月9日23时许将前来取车的被告人张某抓获。经长春市发改委价格认定被盗车辆及车内物品价值人民币225,670.00元。
    2020年9月23日14时许,报警人林某举报被告人张某在长春市朝阳区欧亚卖场停车场拽他人车门子,派出所民警出警将张某带回所内调查,到所后,民警对其核实身份时,其不讲真实姓名,趁民警不注意,跑出派出所,民警刘某1、辅警董某对其追捕,董某追上并欲控制张某时,其用拳猛击辅警董某面部并用脚踢踹。到案后,被告人张某对盗窃、妨害公务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⒈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抓获经过,无自首情节。
    ⒉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自然情况,系成年。
    ⒊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区分局玉潭派出所于2020年10月19日出具的嫌疑人张某的抓捕工作记录。证实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私自离开监视居住地后公安的抓捕过程。
    ⒋照片18张。证实被告人指认盗窃现场、被盗车辆及车内物品、作案工具、微信搜索记录截图等
    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被盗车辆的购买情况。
    ⒍驾驶证信息登记表。证实被盗车辆的所有人是被害人蔡某。
    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被盗物品及涉案工具被合法扣押,被盗物品已经发还给被害人。
    ⒏玉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份。证实被盗车辆的车钥匙经查找发现系被害人遗忘在车辆夹空中,车钥匙为车辆的一部分,遂从涉案价值中扣除被盗车辆钥匙的价值人民币2,480.00元,实际涉案价格为225,670.00元。
    ⒐门诊手册及伤情照片。证实辅警董某被嫌疑人打伤。
    ⒑证明2份。证实董某为合同制聘用人员,非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
    (二)证人证言
    ⒈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与西朝阳路北胡同交汇的鸿运汽车修理铺的法人,我认识一名叫张某的男子,十年前就认识了,当时我在修车,他经常来我这里修车,一来二去就认识了,2020年3月4日左右,张某凌晨4点多给我打了好几个电话,当时我睡觉没接,我就6时左右给他回了电话。张某说他在我店里,他整了个抵押车,让我帮他把车牌子换一下,再把车的GPS拆一下。我让他先找我家修理工(我侄子张某)给他换车牌子,等我到店再给他拆GPS。等我到店后,我问张某这辆车有没有抵押手续,张某说没有,我说我整不了,就没给他整。然后张某又问我有没有认识的人想买车,让我帮他把这辆车卖了,我说这个车没有抵押手续,别人不能买,我就拒绝了。张某还让我借给他五百元钱买个方向盘锁,我说没有钱拒绝了他。然后车牌子给他换完了,他就把车开走了。车是新款棕色林肯轿车,当时车棚顶上有雪,我也没细看,主驾驶窗户开着,车上带密码。张某换的什么车牌我不知道,换上去的是他以前的老款A6上拆下来的,车牌号好象是吉A什么8128,因为张某是老客户总来修车,换个车牌我就没管他要钱。
    ⒉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北胡同鸿运汽车修理厂的修理工。张某是我们修配厂的老客户,我总给他修车。大概是2020年3月4日左右,我只记得头一天晚上下了大雪,张某到修配厂找我来给他驾驶过来的林肯车辆更换车牌,那是一辆棕色的林肯轿车,主驾驶的窗户是开着的,车牌号我记不住了,车顶棚有雪。换上的车牌是XXX的A6的车牌,我把林肯自带的车牌卸下来后,换上张某给我的车牌,并把林肯的原车牌给放到车的后座。张某问我能不能找到GPS并把车的门锁给换了,我说我整不了这些,得等我老板刘某2来,看看他能不能整。过了一会刘某2来了,跟张某谈了会儿,具体谈啥我没在场。但是刘某2也没有给张某换锁和找GPS,然后张某就把那辆林肯开走了。
    ⒊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孟家屯派出所的辅警,我是2020年9月23日14时30分在我们派出所门口被打的,当时我在值班,接到武警巡逻的民警送回一名拉他人私家车车门的男子,我在配合值班警长张爽和民警刘某1对这名男子进行身份核验工作和疫情扫码工作时,这名男子说手机扫不上码,于是我就问这名男子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这名男子说自己叫孙凯,当问到他的身份证号时,他支支吾吾说不出来,还多次给我错误的信息,我说:“你自己的身份证号你还记不住吗,你带身份证了么”这名男子说:“谁还带身份证啊”,见他说出自己的身份证号,我就将这名男子的姓名和出生年月告诉了值班民警刘某1,民警刘某1进行核实时这名男子突然向派出所外逃跑,我和民警刘某1一起追了出去,我拦住了这名男子,他突然向我下半身踢了一脚,又挥拳打了我的左侧脸部一拳,我和民警刘某1合力搂住他的肩膀,将他按倒在地扭送回派出所内,我的嘴唇被打破了,是这名男子用拳头打的。
    ⒋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孟家屯派出所的民警,2020年9月23日14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孟家屯派出所门口,我当时在值班坐在前台,这时候巡逻民警带回来一个拽别人车门子的人,我看到这个男子不配合坐在门口的辅警董某进行扫码工作,董某跟我说,让我帮助核实此人的身份信息,这名男子在派出所点了一根烟,我告诉他不允许抽烟,这名男子突然转身跑出派出所,我对董某说“人跑了,快追”,董某离门口最近,他先跑了出去,我紧接着跑了出去,看到这名男子踢了董某右腿一脚,用右手打了董某左侧面部一拳,我拽住这名男子的胳膊,和辅警董某一起将他按倒,派出所民警陆续赶到现场,并将这名男子带回派出所。董某被打时,我在他旁边三米左右,董某嘴唇破了,是这名男子用拳头打的。
    ⒌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9月23日在欧亚卖场11号门前停车场,当时我买完东西,坐在车上看见有个男子在我正对面,拽一辆灰色车的车门,接着这个人又拽了一个灰褐色车的车门,我感觉他在试图拽车门偷东西,这个男子又接连拽了好几辆车,其中有一辆黑色的迈腾,在8号门附近又拽了好几辆车的车门,至少拽了3辆车,他一直在附近转悠,随后我就报了警,不一会儿警察赶到了现场,把那个人带回了派出所,该男子身高175-180厘米左右,深色上衣,背个黑色双肩包,头发稀少,带蓝色口罩,偏胖,戴眼镜。我看到他的时候他一辆车的车门都没拽开,这名男子拽车门时,先是左顾右盼,然后走到车门前,装作不经意拽一下车门,车门没拽开就继续往前走。
    (三)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实我的车大概是2020年3月3日19时至2020年3月4日10时这段时间被盗的,当时我的车停放在净月区远洋二期院墅小区外面,远洋生鲜超市门口的停车位上,2020年3月3日18时左右,当时正在下雪,我从家里出来打算开车去买菜,在我启动车子之后我发现车的玻璃上面都是雪和冰,嫌麻烦就没清理,将车熄火之后自己步行去附近的远洋小区天利生鲜超市买菜,买完菜回来的时候发现车还在,我就回家了,等到2020年3月4日10点多的时候我要开车出去办事,我的车钥匙不见了,最后找到了备用钥匙,等我走到了我昨天的停车位置,发现我的车不见了,我的车是酒红色林肯车,车牌号是XXX,是2019年9月30日买的车。我跟别人没有债务纠纷。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20年3月3日晚上21时左右,我从长春市火车站坐轻轨到长影世纪城,晚上22时左右在轻轨终点下车后就想着在附近溜达溜达,因为身上没有钱了,我就想着在附近找找车,偷点钱或者物品,我从永顺路一直往西走一直走到远洋戛纳小镇,这期间我边走边看着路边的车内有没有放东西的,但是一辆也没有。在进入远洋戛纳小镇之后,我就发现了一辆棕色的林肯轿车,我上前拉了一下车门子居然打开了,我就上车了,还打着火了,打着火之后我还犹豫了一下,下车走了3米左右,但是因为实在是没有钱了所以决定偷这辆车,我就又返回车上,在车上翻找了一遍没有值钱的东西,就准备把车开走,但是发现车的玻璃都被雪盖住了就先下车扫了雪,扫完雪我就把车开走了,我不认识路就顺着路走,途中发现车内有行车记录仪,就将行车记录仪拽下来顺着车的驾驶室窗户把行车记录仪直接丢到车外面了,但是具体丢到哪里我记不住了,因为我怕留下我盗窃的证据。等我开车到轻轨站的时候我就认识路了,为了防止监控抓拍到这辆车,我就将车停在了路上,用雪把前后车牌都给遮住了,上车之后就继续往家开,大概凌晨2、3点钟我就把车开到南湖大路与桦甸街交汇黄金宿舍2单元我家楼下,我把车停在了我家楼下,车熄火后我就上楼了,我没找到车钥匙也就没锁车,上楼之后待了大概20分钟左右,我就拿着家里的一副车牌照下楼上车了,这幅车牌照号码为XXX,当时我想着用我这幅旧车牌将林肯的车牌换掉,怕警察发现,我的这幅旧车牌是XXX,之前为了防止我自己的车辆违章被拍到,我就带着我这副车牌去我朋友小涛的修配厂去换车牌照,大概凌晨四点左右我开车来到了西朝阳路南胡同小涛开的鸿运汽配修车厂,我在车上给小涛打电话,打了3遍小涛也没接,我就一直在车上等着修配厂开门。早上7点钟的时候,小涛给我回了电话问我什么事,我骗他说我在吉林整了一辆抵押车,让他帮我把车牌子换了,再给车配把钥匙,看看车上有没有GPS,有的话把GPS拆掉,他问我车有没有手续,我说没有,他就说到店里看看情况再说。过了一会一个小工开了门,我就先让他把车牌子给换了,换完之后小涛来了,到了之后小涛跟我说这个GPS和车钥匙他整不了,得去4S店。我看他都整不了就让他把车的密码锁给我解开,他也说整不了,那我就让他帮忙买个方向盘锁,小涛说得去汽贸城买,让我等信。后来我问他这辆车能不能卖掉,他说没有手续卖不了,我就拿着这辆车的真牌子开车回家了,把原车牌放在我家里了。小涛和小涛店内的员工不知道我的车是偷来的,我在车内也没有找到车钥匙,我通过车内主控台输入车出厂密码,之后按照提示更改的密码,因为我在车内没找着车钥匙,我还不知道原来的密码,锁不上车,我是在百度上搜索的。在我偷完车之后我就经常在百度上搜有关林肯车的信息,了解车的性能方便我以后使用。我盗窃的车内有一本这辆车的行驶证,和一本驾驶证,后备箱里面有个纸袋,纸袋里有个红色长方形的盒子,盒子里面有四个公章,还有一些票据,具体的我没有注意,牛皮纸里面有营业执照,具体什么执照我没看,还有一个摄影器材支架,这些东西都被我放在黄金宿舍2栋2单元201室我的家里了。因为我实在是没有钱了,想着把这辆车偷走卖了,但是因为没有车的手续卖不了,我就想着留着自己用。车内发现的破窗器是我以前开的奥迪A6轿车上的,车卖了以后,我就放在家里了,开这台车后我就把他放在车上了。
    我是2020年9月23日下午1、2点钟来的欧亚卖场,我就是不小心碰到的车门子,也记不住碰到了几个车门子,为什么举报我,我也不知道。民警在核实我身份的时候我报了假名和身份证号我就愿意瞎说,我就愿意跑,我对协警进行攻击了,因为我想跑他把我拽住了,我就踹了他一脚,打了他一拳,接着,这些民警就把我按倒在地上,并带回派出所,民警抓住我时,穿着制式警服,他们也没有打骂体罚我,就是我殴打的民警。
    (五)鉴定意见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长发价认刑字201015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林肯轿车等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28,150.00元(包含林肯车的车钥匙,价值2,480.00元)。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⒈搜查笔录。证实民警依法搜查张某位于朝阳区黄金宿舍2栋2单元201室的住所。
    ⒉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与给其盗窃车辆换车牌的工人及法人的互相辨认。
    (七)视听资料
    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张某抗拒抓捕殴打民警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及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曲 栋
    审判员 姜 辉
    审判员 赵若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卓

上一篇:柏某某与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传统诊疗医院有限
下一篇:刘某与宽城区某大虾火锅店物件脱落、坠落损害